創新創業教育

儀器借用與領用制度

一、教師因教學、科研需用的儀器設備,應開出實驗工作單,經學院領導審批後上交實驗中心,再由實驗中心主任批準後,由實工作人員向保管員辦理領用或借用手續,并所借物品不得搬出實驗室範圍外使用。

二、公用儀器設備需随借随還,不得借故長期占用不還;違歸者追究責任。

三、跨學院借用儀器、設備須由借用單位申請,實驗中心主任核準後,辦理借用手續;校外單位借用,需由校領導、學院領導及實驗中心主任共同核準,方可辦理借用手續,并按時歸還;若有損壞按規定賠償。

四、違反以上規定的領借用要求,保管員級實驗技術人員應拒絕執行。